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2條 普通航空業之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有變更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地址變更或設立分公司應於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普通航空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普通航空業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