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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營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養鴿戶於初勘後七日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補償費一成。
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二)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日期。
養鴿戶於前項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發給補償費;逾期仍未自行拆遷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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