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國賓禮遇:一、國家元首、副元首。二、總理、首相或相當職級貴賓。三、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需予國賓禮遇之貴賓。四、代表我國元首出席外國重要儀典、國際會議之領袖代表或特使。五、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