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4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檢附前一年度文件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獎勵:一、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申請表。二、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名冊。三、全部勞工投保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