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人數時,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前項所稱勞工人數,指自由港區事業實際進駐園區內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本條定義的名詞 勞工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