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獎勵對象,係於園區內僱用具有原住民身分人數,扣減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應僱用原住民人數後,超額僱用之自由港區事業。前項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 本條定義的名詞 原住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