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第7條 法規: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7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受委託機構之時間帶協調業務,發現有違反中立原則或未依規定辦理者,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委託其辦理時間帶協調業務並註銷委託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