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受委託機構應本中立精神及遵守國際空運協會相關規定辦理下列時間帶協調業務:一、辦理航空公司申請時間帶之協調事宜。二、監控時間帶使用情形並為相關處置。三、參與國際空運協會國際時間帶協調事務並陳報民航局。四、其他時間帶協調業務之相關事項。受委託機構辦理其他業務時,不得與民航局委託之時間帶協調業務有利害衝突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