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第2條 法規: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為確保國際機場時間帶(以下簡稱時間帶)協調作業中立性及維持國際機場運作順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委託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之中立機構辦理時間帶協調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