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0條 民航局依第三條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