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6條 法規: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應檢送檢查人員名冊(如附件二),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發給檢查證(如附件三)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前項檢查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或屆滿前離職或職務異動者,受委託機關或團體應收回檢查證,報請民用航空局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