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11條 法規: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之主管或其上級機關,對委託檢查授權之負責人或指派之技術人員執行檢查之結果,不得干涉或影響其判斷,並不得作不實之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