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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34-1條
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34-1條
法規:
航空器登記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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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換補發登記證書,其每架、每次應繳納費用如下:一、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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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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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航空器登記、換補發登記證書,其每架、每次應繳納費用如下:一、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二、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費:…
第3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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