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18條 法規:航空器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航空器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第18條 航空器合於本法第十一條及依本規則第六條之規定完成國籍登記者,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並應檢送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如附件五或附件六)。二、國籍登記證書。三、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證明文件。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第一項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並於國籍登記證書上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