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5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二節 飛航準備 第55條 每一飛航均應備有操作飛航計畫,由機長認可後簽署;如情形許可,簽派員應併予簽署。該計畫之副本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其業務代理人保存或置於起飛機場之管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