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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9-1條客艙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
- 第40條飛航前,組員如遇班機延誤時,航空器使用人應主動調整該項任務之組員,避免逾越飛航執勤期間限度。
- 第41條組員於報到後至未開始執行飛航任務前,經航空器使用人安排其至休息處所且時間超過三小時者,此段時間列入執勤期間,但不列入飛航…
- 第42條組員已開始執行飛航任務,如因故遭遇班機延誤需延長飛航執勤期間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安排其至休息處所休息三小時以上,始得延長…
- 第43條組員通勤時間得不列入執勤期間;非於基地發生之通勤時間不得列入休息期間。組員調派時間應列入執勤期間。飛航任務結束後,應保留…
- 第43-1條組員執勤期間連續三十日不得超過二百三十小時。但因執行待命或調派勤務最多得採計三十小時之延長時間至二百六十小時。
- 第45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起飛前確使所有乘客知悉下列事項:一、禁菸告知。二、電子用品使用限制之告知。三、座椅安全帶繫緊及鬆開…
- 第46條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組員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告知乘客繫妥安全帶或肩帶。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組員並應告知乘客採取適…
- 第47條備有自動充氣緊急撤離輔助裝備之航空器,於執行載客任務時,在該裝備之啟動裝置未備妥可用前,不得於地面移動及飛航。
- 第48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於營運規範內訂定乘客隨身行李計畫,該計畫應包括各航空器型別之隨身行李件數、重量、尺寸及相關控管作業,並報請…
- 第49條航空器於飛航中,為避免航空器飛航或通訊遭受干擾,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或乘客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公告之限制規…
- 第50條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或乘客於航空器內吸菸者,機長應報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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