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一節 飛航作業 第39條 飛航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除飛航訓練外,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