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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0條航空器使用人非於跑道視程資訊能提供執行第二類及第三類儀降作業時,不得實施第二類及第三類儀降作業。
- 第31條航空器使用人訂定最低飛航高度時,應考量下列情形:一、航空器定位儀器之精確度及可靠度。二、高度表指示之可能誤差。三、地形特…
- 第32條航空器使用人對不良天候之飛航作業管制,應依附件三辦理。
- 第33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最近三個月燃油及滑油之使用紀錄以便查核。
- 第34條航空器使用人所使用之航空器,如其機型為該航空器使用人首次使用者,於營運前應先符合下列條件,以熟練各項作業,確保安全:一、…
- 第35條航空器各次之飛航,航空器使用人應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機長。機長失能時其接替順位,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相關手冊中規定。
- 第36-1條組員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 第36-2條航空器使用人每次發布之組員勤務表應包含至少連續十四天之執勤及休息安排。組員應於充分休息情況下執行飛航任務,如因疲勞而有影…
- 第37條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一、標準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一)連續二十四小時內,國內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 第37-1條客艙組員之飛航時間與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一、連續二十四小時內,國內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且飛航執勤期間不得超過十…
- 第37-2條組員於執行飛航任務或待命勤務前,應給予連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航空器使用人不得超過連續三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
- 第38條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一、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四小時;如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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