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3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一般飛航作業 › 第三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第303條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時,應符合附件二十四之規定,始得飛航。但經民航局發給特種適航證書據以執行飛航作業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