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5-25條副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飛機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起飛降…
- 第285-26條航空器使用人應遵守下列持續適航規定:一、大型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可靠性管制計畫,以監控及評鑑其航空器持續適航維護與操作經驗…
- 本條文有附件第285-27條飛機起降次數超過附件十八規定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結構修理評估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
- 第285-28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操作於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型別檢定之最大座位數…
- 第285-29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依飛機座位數或所載乘員人數配置客艙組員,以有效執行緊急撤離並確保飛航安全。
- 第285-30條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所派遣之客艙組員於飛機起飛、降落或機長指示時,應平均配置於客艙內並坐於靠近緊急出口之指定座椅及繫妥安全…
- 第285-32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客艙組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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