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使用人之維修紀錄應以具適當格式之表單填寫;其記載事項應確保可讀性、安全性及完整性。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航空器總使用時間、每日使用時間、起降次數;自上次翻修後之總使用時間及起降次數。
二、航空器及其年限管制件之裝置起迄日期及總使用時間或起降次數;自上次翻修後之總使用時間或起降次數。
三、符合強制性持續適航資訊之現況資料。
四、航空器及其主要機件之改裝及修理之相關資料。
五、依維護計畫規定執行之航空器檢查紀錄。
六、維護簽放符合維護手冊規定之詳細維護工作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紀錄,應保存至航空器或零組件報廢或永久停用後二年止。
前項第六款之紀錄,應保存至該工作已重覆執行或為其他工作所取代。
但不得少於一年。
日常維護工作及日常維護簽放紀錄應以不褪色墨汁填寫並應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第二項規定之紀錄記載及簽證,航空器使用人得建立並使用電子紀錄系統管理程序,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航空器使用人變更時,第二項各款紀錄應一併移轉。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8條航空器使用人對其航空器負妥善維護之主要責任,並保持其符合持續適航標準,且各式飛航及緊急裝備應符合飛航作業需求,並維持其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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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1條航空器使用人使用單發動機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並執行搭載乘員任務時,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訂定維護計畫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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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5條航空器之修理或改裝,應符合民航局相關適航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以保存符合適航規定之修理或改裝所使用之佐證資料。
- 第277條航空器維護人員執勤時間於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休息。但擔任緊急任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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