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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68條

航空器使用人對其航空器,包括航空器機體、發動機、螺旋槳、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負妥善維護之主要責任並保持其符合持續適航標準。
航空器使用人應設專責維護組織,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從事維修工作,以維護其航空器之適航狀況。
前項維護組織應備有必要之技術資料、裝備、工具、材料、適當之維護設施、儲存設施及環境,始得從事經核准之維護工作。
儲存設施應提供安全防護,以防止所儲存之備用零件、裝備、工具及器材產生變質或損壞情況。
航空器使用人得將其航空器之維護委託經民航局核准之個人、團體或維護機構執行,但仍負有第一項之責任。
前項航空器維護完成時,應經民航局核准之個人、團體或維護機構負責簽證證明其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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