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適航之簽證人員,應持有有效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或經民航局承認之有效檢定證,並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之權限,確實執行各項維護及簽放作業。
每項維護簽放紀錄內容應包括執行維護工作之依據及重點摘要、維護完工日期及簽放人員之簽署。
航空器使用人如已提出完整相關作業程序及完成飛航組員訓練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航空器於無故障及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由機長於地面執行航空器飛航間檢查及於維護紀錄中記錄完成檢查,免執行適航簽放:
一、轉降或技術降落機場無合格適航簽證人員。
二、直昇機執行緊急消防、搜尋、救護等特種作業。
三、自澎湖縣之七美鄉、望安鄉、臺東縣之綠島鄉、蘭嶼鄉離島偏遠地區起飛,座位數十九座以下之航空器。
普通航空業之航空器於商務專機飛航作業時,航空器使用人如已提出完整相關作業程序及完成飛航組員訓練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航空器於無故障且無須任何維護工作情況下,得由飛航組員執行航空器飛航前檢查及於維護紀錄中記錄完成檢查後,免執行適航簽放。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8條航空器使用人對其航空器負妥善維護之主要責任,並保持其符合持續適航標準,且各式飛航及緊急裝備應符合飛航作業需求,並維持其航…
- 第269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受委託之維護機構亦應據以執行航空器之維護。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
- 第270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於下列規定日期前報請民航局完成高齡飛機檢查及紀錄審查,於檢查及紀錄審查時,航空器使用人應向民航局證明飛機上…
- 第271條航空器使用人使用單發動機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並執行搭載乘員任務時,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訂定維護計畫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實施…
- 第272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維護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所有維護人員接受初始及後續適當訓練,以符合…
- 第273條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檢驗制度,訂定必需檢驗項目,由訓練合格並經授權之人員,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之規定執行航空器之維護、翻修…
- 第275條航空器之修理或改裝,應符合民航局相關適航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以保存符合適航規定之修理或改裝所使用之佐證資料。
- 第276條航空器使用人之維修紀錄應以具適當格式之表單填寫;其記載事項應確保可讀性、安全性及完整性。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下列紀錄:一、…
- 第277條航空器維護人員執勤時間於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休息。但擔任緊急任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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