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依有關之法規及程序訂定航務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依規定分別報請民航局核准或備查,作為所有航空人員之工作指導…
- 第21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各類飛航作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組員資源管理訓練,以確保其所有人…
- 第22條非具有合格直昇機駕駛員者,不得啟動直昇機之旋翼或滑行。非具有下列各要件之人員,不得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之滑行:一…
- 第23條航空器使用人非經訂定航空器動力後退程序並報請民航局核准者,不得進行動力後退作業。
- 第24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當航空器裝載客、貨、郵件飛航時,不得模擬演練緊急或不正常狀況之規定。
- 第25條飛航組員於飛航作業及緊急情況時,應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所訂之各項操作程序檢查表操作,以確保符合操作手冊、飛航手冊及其他與適…
- 第27條航空器使用人得訂定其各航路之最低飛航高度,但不得低於該航路所在國已公布者。如航路飛經之所在國未公布最低飛航高度時,航空器…
- 第28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其飛航各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但不得低於該機場所在國已公布者。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空…
- 第29條航空器使用人於訂定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時,應考量下列情形:一、機型之性能與操作特性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二、飛…
- 第30條航空器使用人非於跑道視程資訊能提供執行第二類及第三類儀降作業時,不得實施第二類及第三類儀降作業。
- 第31條航空器使用人訂定最低飛航高度時,應考量下列情形:一、航空器定位儀器之精確度及可靠度。二、高度表指示之可能誤差。三、地形特…
-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航空器使用人對不良天候之飛航作業管制,應依附件三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