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8-2條航空器使用人於飛機上使用攜帶式電子飛行包者,應確保其不影響飛機系統與裝備性能及飛航作業。
- 第248-3條航空器使用人申請使用電子飛行包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一、電子飛行包裝備及相關硬體,包含其與飛機系統…
- 第249條單發動機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並執行搭載乘員任務時,除第二百四十八條所規定之裝備外,應裝置以下裝備:一、二套獨立之電力…
- 第250條航空器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裝置磁羅盤、能顯示時、分、秒之計時器、氣壓高度表及空速表各一具,並依民航局規定裝置儀表及裝…
- 第251條水上或水陸二用之航空器應備有海錨一具、袋型海錨一具及供航空器上每一人員使用之救生背心或同等功能之個人浮水器具,並置於座椅…
- 第252條越水飛航之直昇機飛航於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裝置永久或可快速完成設置之浮具,且飛航組員應於飛航全程穿著救生背心,以確保水上迫…
- 第254條飛越搜救困難之陸地區域之航空器應備有適合所飛航地區,足以求生之維持生命物品及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附錄一之煙火信…
- 第255條航空器飛航時,其艙壓高度高於一萬呎者,應備有氧氣及其配送設備。航空器飛航高度高於一萬呎者,應備有維持載人機艙艙壓高度低於…
- 第256條夜間飛航之航空器除應備有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儀表外,並應備有下列設備:一、滑行燈。二、二具或一具而有二組獨立燈絲之落地燈…
- 第257條航空器噪音管制應依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及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辦理。
- 第258條渦輪發動機之飛機,其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或載客座位數超過九座者,應備有具危險地形預警功能之接近地面警告系統。前項…
- 第259條飛機應依下列規定裝置緊急定位發報機: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應裝置一具以上任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但符合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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