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4條航空器飛航時,除備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文書外,另應備有下列文件:一、飛航手冊。二、飛航操作限制相關手冊。三、計畫航路路…
- 本條文有附件第245條航空器設有為緊急時搶救人員供砍破之部位時,應以紅色或黃色之長九公分,寬三公分線條標示其範圍,並在必要時於線條外緣另加白色…
- 第246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上裝置飛航紀錄器,以記錄供航空器失事調查使用之必要飛航資料,其詳細規範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
- 第247條飛航紀錄器保有之最低記錄時間及資料,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 第248條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或須依賴一種或多種飛航儀表維持其所需姿態飛航者,應備有下列儀表或裝備:一、一具磁羅盤。二、一具顯…
- 第248-1條航空器裝備有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或二者兼具者,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其相關之訓練及使用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航…
- 第248-3條航空器使用人申請使用電子飛行包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一、電子飛行包裝備及相關硬體,包含其與飛機系統…
- 第249條單發動機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並執行搭載乘員任務時,除第二百四十八條所規定之裝備外,應裝置以下裝備:一、二套獨立之電力…
- 第250條航空器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裝置磁羅盤、能顯示時、分、秒之計時器、氣壓高度表及空速表各一具,並依民航局規定裝置儀表及裝…
- 第251條水上或水陸二用之航空器應備有海錨一具、袋型海錨一具及供航空器上每一人員使用之救生背心或同等功能之個人浮水器具,並置於座椅…
- 第252條越水飛航之直昇機飛航於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裝置永久或可快速完成設置之浮具,且飛航組員應於飛航全程穿著救生背心,以確保水上迫…
- 第253條越水飛航之直昇機及長程越水飛航之陸用飛機應通過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之水上迫降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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