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48-1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普通航空業 › 第四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第248-1條 航空器裝備有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或二者兼具者,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其相關之訓練及使用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航空器使用人執行前項經民航局核准之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使用人不得以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執行低能見度飛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