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1條航空器內部裝潢,如天花板、壁飾、幃幕、窗簾、地毯及坐墊、椅套、棚架等,其防火及耐火功能應經民航局委託之機關、團體檢定合格…
- 第242條飛航組員座椅應配置安全帶。該安全帶應具備自動抑制軀幹之裝置,於快速減速情況下,能維護其人身安全。年滿二歲以上乘員搭乘航空…
- 第243條航空器於飛航中可更換之燈泡或保險絲,應於航空器上配有備份件。
- 第244條航空器飛航時,除備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文書外,另應備有下列文件:一、飛航手冊。二、飛航操作限制相關手冊。三、計畫航路路…
- 本條文有附件第245條航空器設有為緊急時搶救人員供砍破之部位時,應以紅色或黃色之長九公分,寬三公分線條標示其範圍,並在必要時於線條外緣另加白色…
- 第246條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上裝置飛航紀錄器,以記錄供航空器失事調查使用之必要飛航資料,其詳細規範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
- 第248條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或須依賴一種或多種飛航儀表維持其所需姿態飛航者,應備有下列儀表或裝備:一、一具磁羅盤。二、一具顯…
- 第248-1條航空器裝備有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或二者兼具者,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其相關之訓練及使用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航…
- 第248-2條航空器使用人於飛機上使用攜帶式電子飛行包者,應確保其不影響飛機系統與裝備性能及飛航作業。
- 第248-3條航空器使用人申請使用電子飛行包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一、電子飛行包裝備及相關硬體,包含其與飛機系統…
- 第249條單發動機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並執行搭載乘員任務時,除第二百四十八條所規定之裝備外,應裝置以下裝備:一、二套獨立之電力…
- 第250條航空器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裝置磁羅盤、能顯示時、分、秒之計時器、氣壓高度表及空速表各一具,並依民航局規定裝置儀表及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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