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1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十一節 客艙組員 第191條 緊急撤離演練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載客座位數超過四十四座之航空器,應在九十秒鐘內完成。二、航空器使用人於首次使用之機型載客座位數超過四十四座,於營運前或航空器經相關修改後,應以實機作乘客緊急撤離演練一次。但該航空器取得型別檢定時,已由原航空器製造廠完成九十秒內緊急撤離驗證者,得以實機作無乘客參與之部分緊急撤離演練,且應於十五秒內完成。三、年度訓練或定期演練得於緊急逃生訓練艙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