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一節 飛航作業 第18條 飛安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一、曾接受國內、外航空安全管理專業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二、擔任航務、機務或飛安相關職務三年以上之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