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9條駕駛員年逾六十歲,不得從事單一駕駛員飛航任務。
- 第170條飛機駕駛員之派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於完成首次機型檢定之一百二十日內,駕駛員應於其將要擔任飛航之機型上累計至少五十小時…
- 第171條駕駛員應具有飛航該檢定航空器機型累計至少二百飛行小時以上,始得執行該機型各種維護檢查後之試飛或特種飛航運渡任務。如該駕駛…
- 第172條飛航工程師於最近六個月內,應有擔任該機型飛航工程師之職務至少五十飛行小時以上,或經民航局考驗合格,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
- 第173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適職性考驗,以確保飛航組員之技術及緊急程序之處置能力符合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所規定之標準。持有多型別或…
- 第174條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飛航組員個人之飛航時間、訓練、考驗及人事等資料,供民航局查核。
- 第176條飛航組員工作時,應著航空器使用人所規定之制服,並自備手電筒一具置於便於取用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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