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2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八節 飛航組員 第172條 飛航工程師於最近六個月內,應有擔任該機型飛航工程師之職務至少五十飛行小時以上,或經民航局考驗合格,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該機型之飛航工程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