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一節 飛航作業 第16條 機務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民用航空運輸業維護作業、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之一:一、持有或曾持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並具有機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之經驗。二、運輸類航空器五年以上之維護經驗,且其中有一年以上曾擔任管理職之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