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9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七節 航空器維護 第139條 航空器使用人對其航空器負妥善維護之主要責任,並保持其符合持續適航標準,且各式飛航及緊急裝備應符合飛航作業需求,並維持其航空器適航證書之有效性。航空器使用人得將其航空器之維護委託經民航局核准之個人、團體或維護機構執行,但仍負有前項之責任。前項航空器維護完成時,應經民航局核准之個人、團體或維護機構負責簽證證明其適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