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44-1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七節 航空器維護 第144-1條 於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型別檢定或經補充型別檢定改裝,裝置有渦輪發動機之運輸類飛機,其最大起飛重量七萬五千磅以上,或最大起飛重量未滿七萬五千磅,且有機體使用限制者,其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含機體使用限制之適航限制項目納入維護計畫中,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適航限制項目之作業應依附件十八之一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