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1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六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第131條 航空器裝置之通信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至少一處航空電臺或其他類似電臺,使用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之頻率通話。前項通信裝備應能透過緊急頻率一二一點五百萬赫與地面連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