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渦輪發動機飛機,其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者,應裝置衝出跑道預警及警告系統。
但因特殊情況經航空器使用人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延展者,不在此限。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29-1條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五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第12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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