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昇機應依下列規定裝置緊急定位發報機:
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一級及二級性能直昇機,應裝置一具以上自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
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越水飛航時,應裝置一具以上自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及於一救生艇或一救生衣內裝置至少一具任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
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三級性能直昇機,應裝置一具以上自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
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越水飛航時,應裝置一具以上自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及於一救生艇或一救生衣內裝置至少一具任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
依本條所裝置之緊急定位發報機,應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號附約第三卷緊急定位發報機之規定。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20條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五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第1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