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4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4條 民航局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機關、團體、個人辦理:一、型別檢定證或補充型別檢定證之工程資料審查。二、大修理之審查。三、對於依據製造許可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所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執行適航檢查及簽署適航掛籤。四、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製造符合性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