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2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為辦理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業務(以下簡稱檢定業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個人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