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72條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除另訂有效期限外,為永久有效。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型別檢定證及補充型別檢定證之持有人名稱變更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證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