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6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六章 適航證書 第46條 符合附件十三規定之條件者,得申請特許飛航類或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具有特種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民航局核准之飛航地區作業性質、有效期限及對其航空器之限制從事飛航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