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3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六章 適航證書 第43條 進口貨機機齡超過十四年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檢附結構維修經歷紀錄、結構完整性計畫及補充檢查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檢定。前項貨機進口後,其用途不得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