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適航證書有效期限為一年。
但因特殊情形,民航局得發給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航空器適航證書。
特種適航證書有效期限應於證書上規定。
航空器之飛航,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逾越適航證書所記載之事項。
航空器適航證書失效時,其持有人應自失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特種適航證書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後三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0條
第40條
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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