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型別檢定證 第13條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向民航局提出包括下列內容之報告:一、校正飛行試驗用儀器之相關計算及測試。二、將飛行試驗結果修正到標準大氣條件之相關計算及測試。民航局得要求申請人進行飛行試驗,以確認前項報告內容之精確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