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維修管理 › 第三節 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 第17條 為從事維修工作而臨時拆裝之年限管制件,於下列情形得不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一、該年限管制件之年限狀態並未改變。二、拆除及重新安裝於原屬產品。三、年限管制件拆除期間,其原屬產品並未累加使用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