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維修廠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維修廠管理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異動時亦同。二、提供合格人員於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從事維修…
- 第15條維修廠應有足夠之督導人員以指導及監督不熟悉施工方式、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及工具之人員,執行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
- 第16條維修廠應確保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執行檢驗之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一、確實瞭解本規則與民航相關法規及檢驗方法、技術、實作…
- 第17條國內維修廠執行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恢復可用之簽證人員資格,應符合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 第19條維修廠應將下列名冊及資料依經民航局備查之方式建立以供查驗:一、管理、維修督導人員名冊。二、檢驗人員名冊。三、授權核准航空…
- 第20條維修廠應訂定人員初始及後續複訓之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其修訂時,亦同。維修廠人員訓練計畫應確保維修廠指定從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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