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本辦法劃定之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之一定範圍,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繪製一萬二千五百分之一或二萬五千分之一之平面圖,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核定之。前項一定範圍經核定後,民航局應即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界樁,並於三個月內繪製樁位圖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