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為作為地標、橋樑、建築物、景觀、舞台佈景、廣告看板等設施而使用聚光型投射燈光(含雷射光束)者,不得以該設施主體以外標的為投射範圍。非供緊急目的使用之聚光型投射燈光,不得照射於第二條所劃定一定範圍內之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