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4條 為作為地標、橋樑、建築物、景觀、舞臺佈景、廣告看板等設施而使用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者,不得以該設施主體以外標的為投射範圍。非供緊急目的使用之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不得照射於第二條所劃定一定範圍內之空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